引言: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积极反映身边问题的正义力量。举报信息一旦泄露,对于举报人而言意味着失信,其监督积极性将遭到重创,安全感荡然无存。

近年来,有很多举报人遭到威胁,甚至失去自由,每当有举报人遭到报复,在社会上都会引起较大反响。保护举报人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举报人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保护好举报人?

法条依据

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七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第八条 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监察法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泄露督导组交办线索致举报人遭报复,派出所所长,公安局长、所长、队长、民警全被处理,报复人被刑拘

7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当地多家媒体发布的《关于对隆德县公安局有关干警打击报复举报人处理情况的通报》披露了上述情况。

通报介绍,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宁夏督导期间,接到关于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涉嫌“保护伞”的举报线索。6月2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将举报线索转交隆德县公安局核查。隆德县公安局对举报线索没有认真核查,违规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并违规将举报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赵慧对举报人及其前来问询的儿媳进行两次殴打,致使两名受害人住院治疗。

通报称,这起事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中央督导组和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调查,举报人举报的打击报复情况属实。近日,固原市纪委对相关违纪人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固原市公安局对赵慧以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

经固原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隆德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安继海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

经固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大队长于泳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调离公安队伍;

给予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案件当事人)开除党籍处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韩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公安队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李麒才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慧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刑事拘留,依法进行处理。

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出,该案反映出隆德县公安机关对中央决策部署不重视,对中央督导组转办的线索敷衍塞责、应付了事。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身为执法人员,目无党纪国法,殴打报复举报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督导组督办要求,有效保护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尽快核查,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只要出现泄密事件,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对“内鬼”坚决追责,真正让群众敢于、愿于、乐于发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编辑:相修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