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的对象包括:亲属、监护人以及经监狱批准的有利于罪犯积极改造的其他人员。每次会见不得超过三人。

亲属指罪犯的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

二、属于会见范围内的亲属在首次会见时,应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除外)和能证明与罪犯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有效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与罪犯关系的证明文书)。首次会见的亲属经审查符合会见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会见证》。《会见证》由狱政科统一制作,会见中心民警负责填发和日常管理。已办理《会见证》的亲属,持《会见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经会见民警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会见。

其他人员需要会见罪犯的,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除外)和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公函。按照有利于罪犯积极改造的原则,由监狱狱政科审查,分管监狱领导审核,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

三、会见人员进入会见室,应当接受安全检查,遵守监狱有关管理制度。会见人员不得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室;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物品,会见前交监狱暂为保管,会见结束时发还。

四、罪犯会见次数、时间按分级处遇的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形需要增加会见次数、延长会见时间或增加会见人数的,应当经监狱狱政科审核,分管监狱领导批准。

五、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中止会见:

(1)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2)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3)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4)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5)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行为的。

六、罪犯在禁闭处罚、隔离审查以及有可能影响其改造的其它情况时,原则上不得会见。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狱政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

七、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会见:

(1) 身份不明、手续不全的;

(2) 与被会见人案件有关的;

(3)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

(4) 有精神病或饮酒的;

(5) 其它原因未经批准的。

八、来狱会见的车辆应停在监狱大门外,一律不准进入监狱大门。

备注:

引用法律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川狱狱[2011]50号文: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讯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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